13.5 生物质发电厂


13.5.1 生物质发电厂应设置独立或合用消防给水系统和室内外消火栓。消防水源应有可靠保证,供水水量和水压应满足最大一次消防灭火用水(室外和室内用水量之和)。当采用消防生活合用给水系统时,应保证在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量时,能确保消防用水量。
13.5.2 应设置带消防水泵、稳压设施和消防水池的临时(稳)高压给水系统或带高位消防水池的高压给水系统。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,备用泵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泵的流量和扬程。
13.5.3 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:主厂房(包括汽机房和锅炉房的底层和运转层、除氧间各层)、干料棚、转运站及除铁小室、综合办公楼、食堂、检修材料库。
13.5.4 生物质发电厂属小型火力发电厂,消防措施以火灾自动报警、人工灭火为主,重点防火区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应符合表13.5.4的规定。
表13.5.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固定灭火系统
续表13.5.4

条文说明
13.5 生物质发电厂
13.5.1 生物质发电厂的工艺流程、工艺设施、建构筑物和堆场类似于小型燃煤发电厂,火灾危险性和防火、灭火措施也与其相近,同样采用以水为主的消防措施。其工艺用水的可靠性要求也保证了消防水源。有条件的生物质电厂宜采用独立消防给水系统。
13.5.2 目前生物质发电厂多采用临时(稳)高压给水系统,厂址有条件的也可按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要求采用高压给水系统。备用消防泵宜采用柴油驱动泵,其性能参数及泵的数量应满足最大消防水量、水压的需要。
13.5.3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《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229和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而制定。
13.5.4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《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229的规定和有关工程经验而制定。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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